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区11号三层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7751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佳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