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八里堂村1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产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788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