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4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小钢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小钢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809012********存款1839011.8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