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小钢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4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小钢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小钢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德州银行账户809012********存款1839011.8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