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88号 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八里堂村1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产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山东铭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