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锦某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43号 原告: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德州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德州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德州锦***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