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50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875号牡丹华庭8号楼1**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产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号:21540371400202200000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