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50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875号牡丹华庭8号楼1**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园产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