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650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875号牡丹华庭8号楼1**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园产业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州拆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宁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