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07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90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法院已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天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