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3754号
原告:**(山东)文物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1748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旭煜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张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9003262049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文物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旭煜苗木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文物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文物保护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山东)文物保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