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727号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66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89716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