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72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66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89716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7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