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79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66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山市广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1号远航商务大厦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37D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广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7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广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广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