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剑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92号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66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8栋1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CYTT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