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92号
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66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珑璟雅苑8栋1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CYTT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剑安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