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904民初683号之一
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坚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坚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成都通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