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360号
原告:杭州兴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三新路中豪湘座B座10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国坚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杭州兴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坚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兴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1元,减半收取3430.5元,由原告杭州兴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