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受理的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毛国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