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催1号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896。
法定代表人:牛正东,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静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