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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6291号之一
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兴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朱金彪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