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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6291号
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兴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
原告江苏***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5,271.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其他解决方式:诉讼。被告据此认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纠纷优先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裁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属于既可以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又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故《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的约定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