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10841号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758L。
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男,汉族,1993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波纽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苏州奥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88号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21523Y。
法定代表人:郭兴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波纽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波纽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2422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211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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