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池庵62号4403A。
法定代表人:龚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15#楼9层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审 判 员 白雅丽
审 判 员 许常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赫
书 记 员 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