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065号
原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朝阳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MGW9A。
法定代表人陈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府庄村南头230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3XEFWL5U。
法定代表人韩建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龙,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系被告职工。
原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订的《河南新乡市泰禾郑州中州院子一期项目合院样板间总承包工程(一)》合同专用条款第12.3.1条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如协调不成,双方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发包人的地址为新乡市获嘉县,本案应移送至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提交的2019年9月原、被告签订的《河南新乡市泰禾郑州中州院子一期项目合院样板间总承包工程(一)》中约定:发包方为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承包人为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端,如协调不成,双方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的住所地为新乡市××县××村镇府庄村××省道西侧,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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