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74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站前大道新宏泰停车场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蔡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格仁琴,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朝阳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
-2-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巴彦淖尔市三龙盛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惠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