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609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新街镇朝阳东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1MGW9A。
法定代表人:陈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保金,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天科,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祖承逖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李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