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朝阳东街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1MGW9A。

法定代表人:陈彬,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学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