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63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街镇朝阳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与被告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0360元(伍万零叁佰陆拾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9日,被告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和《CFG桩基工程清包工施工协议》。施工地点位于新密市未来大道西侧,报恩街北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于2019年7月21日完成合同约定誉德瑞园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内容,于2019年8月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誉德瑞园CFG桩基工程施工。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单价以及被告答应给予工程补偿款,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74227.6元。被告一共分六次向原告合计支付工程款231000元,仍欠43227.6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共计503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2日在登记机关变更为江苏鑫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诉江苏强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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