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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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700号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金山路299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579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旖旎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