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700号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金山路299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579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旖旎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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