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342号
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临淄胜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怡海国际18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10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以南庐山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发,经理。
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