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关县长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5民初1150号
原告: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48201W,住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瑞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关县长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关县华联生态城一期**苑B幢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关县长江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66元,减半收取计17783元,由原告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