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执43号
申请人: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瑞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48201W。
法定代表人:马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林,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禾西路**山三鑫别墅苑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2181736683。
法定代表人:金朝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被授权。
申请执行人文山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6912118.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经,本院经到文山州住建局、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查明人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26执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兴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松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