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田丰农机有限公司

原阳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25民初36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原阳县**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住原阳县,身份证号:41072519********。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原阳县**农机有限公司购车款35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0500元,共计455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东方红ME400型号拖拉机一辆,总价为43500元,被告下欠购车款43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后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还款3500元,又于2018年6月8日还款5000元,仍下欠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予以支付,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 答辩 被告**辩称:我确实欠原告钱,金额不错,我媳妇这两年病情比较严重,手头紧张,才没有付,我不愿意付违约金。 认定案件事实 2018年5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43500元的东方红ME400型号拖拉机一辆,未支付货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及还款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若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能如约偿还,另额外支付原阳县**农机有限公司30%违约金。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6月8日还款3500元、5000元,剩余35000元至今未支付。 裁判 理由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购车款35000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该违约金稍显过高,综合全案考虑,违约金酌定为7000元为宜。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阳县**农机有限公司购车款35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468.75元,由被告**负担。 惩罚性 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时文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