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财保249号
申请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阳县田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王**伟,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9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坤,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坤,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王**正,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堵双辈,男,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申请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原阳县田丰农机有限公司、**、**、***、***、王**伟、***、***、***、***、**、***、***、**坤、**、**坤、***、王**正、***、***、堵双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84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或互联网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4162元,由申请人**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