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91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明德至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德至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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