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德至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3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新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BX53EX4。
法定代表人:杨万朋,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X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以15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X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一台,扣押期限为2年(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保全金额以15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崔玉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林
书 记 员 于 清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