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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山东某某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546号之一 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济青路中段柳港路西。 经营者:***,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新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与被告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申请费240元,**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