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546号之一
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济青路中段柳港路西。
经营者:***,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新建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与被告山东***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申请费240元,**丘市振明汽车维修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