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福,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新建路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