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德至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64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福,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新建路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
原告*爱健诉被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