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字第256号
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133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81339元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成都天奥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133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价值38133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