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2财保74号
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寿桥镇街村正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03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望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910R。
法定代表人:田忠群。
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以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单号: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保全费1270元,由重庆骥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