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7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5月13日出生,重庆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彦,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04月08日出生,重庆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吴东海,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麻柳镇望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910R。
委托代理人:田浩,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本院予以减免3388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龚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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