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7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5月13日出生,重庆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彦,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04月08日出生,重庆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吴东海,执业律师。
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廣,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麻柳镇望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910R。
委托代理人:田浩,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本院予以减免3388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龚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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