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民初447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麻柳嘴镇望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910R。
法定代表人:田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君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 记 员 龚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