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望江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91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1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000元及利息等未果。 执行中,本院四次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提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进行了传统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案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列执行情况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