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921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平,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玖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95086。
法定代表人:李玖。
被告:重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告: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19号19幢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56950771。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与被告重庆玖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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