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力民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
法定代表人:何伟。
诉讼代表人: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同聚远景大厦1幢B单元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89202L,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安丽,北京海润天睿(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润福,北京海润天睿(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何代宝
审判员黄雄
审判员张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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