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集丰睿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9534号
 
原告:犹春玉,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重庆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
法定代表人:何伟,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集丰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11-17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WNK7X6。
法定代表人:田小其。
第三人:重庆蒙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69号附1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02654。
法定代表人:杨丹,总经理。
原告犹春玉与被告重庆***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集丰睿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犹春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犹春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犹春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春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犹春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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