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执保101号
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