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

1641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民初1641号之二
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禾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联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被告国禾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宇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国禾建设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钢联混凝土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光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