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5民初1641号之二
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徐州国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禾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联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被告国禾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宇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国禾建设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钢联混凝土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光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