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财保118号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环路489号。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