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243号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3815004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始终办事处渤海八路380号高杜建材城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5X5M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