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特227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八路**高杜建材城4-4。

法定代表人:李发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邢作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法宝

审 判 员  姚玉蕊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