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特227号
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渤海八路**高杜建材城4-4。
法定代表人:李发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邢作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滨州荣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法宝
审 判 员 姚玉蕊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雨